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A,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C: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发布日期:2024-12-20 20:05 点击次数:152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
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15 日
证监许可【2014】9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
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
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
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
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
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
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
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
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一)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如本
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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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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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
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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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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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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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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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事件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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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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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
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
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
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 年至 2016 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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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
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 至 1997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
金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 至 2001 年间
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 年加入景顺集团,
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
资者保护工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
副处长。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
部总经理,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
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
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
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
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
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及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
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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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
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融发展局委员、清华
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
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
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
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
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
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
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
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
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
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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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
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
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
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
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
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
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邓敬东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2015
年 5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研究部研究员,自 2020 年 5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
经理。具有 13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邓敬东先生曾于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7 月管理景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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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11 月管理景
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2 月至 2023 年 11 月管理景顺长
城低碳科技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1 月管
理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邓敬东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安益回报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余 广 先生 2014 年 3 月 19 日-2016 年 2 月 3 日
江科宏 先生 2015 年 5 月 28 日-2022 年 7 月 6 日
邓敬东 先生 2022 年 7 月 7 日-至今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
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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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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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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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
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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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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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
开并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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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
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
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
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
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
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
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
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
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
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
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
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
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
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
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
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
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
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
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
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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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
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
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
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
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
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
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
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
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
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
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
上的空白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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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
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
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
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
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
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
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
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
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
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
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
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
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
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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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
题带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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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22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56 只,QDII 基金 6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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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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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深圳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
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序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号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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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司 电话:
(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银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台“机构投资交易平台” 网址:www.cib.com.cn 或 https://f.ci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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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联系人:王智慧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 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电话:0573-82303182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www.bojx.com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联系人:吴骏
传真:0512-69868574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拟任董事长:庄广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15806143272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
联系人:代蕾
电话:1568106868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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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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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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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 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 号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 栋 A 座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联系人:白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大道 10888
号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限公司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57523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电话:0769-2286614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客户服务电话:956186
网址:www.aibank.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e 家
平台
联系人:高雨帆
电话:0571-8716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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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85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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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
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王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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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
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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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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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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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健
联系人:鲍佳琪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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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电话:021-3338837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号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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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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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丁禹戈
电话:021-23185426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
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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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电话:0551-6220173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法人代表: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
信金融大厦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法定代表人: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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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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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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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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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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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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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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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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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498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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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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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2383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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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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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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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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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梁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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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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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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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大厦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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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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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649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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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电话:021-23586583
传真:021-23586864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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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
全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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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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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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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纪肖峰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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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电话:010-81152420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https://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电话:021-20655438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
融中心 S2 栋 22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张琳
电话:15112500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s://www.tebon.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
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龚江江
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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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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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13810167663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
富中心 A 栋 3 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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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弄陆家嘴
金融服务广场 2 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曾帅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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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 10-14 层
联系人:程艳
电话:021-68077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
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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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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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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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客服电话: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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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楼
联系人:洪泓
电话:13777365732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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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莲
电话:010-59497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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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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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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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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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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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俱乐部 C 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31
层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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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010-0336314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网址:www.new-rand.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
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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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266954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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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B
座 21 层、29 层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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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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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义
电话: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
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司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邵文静(商务)
电话:187012242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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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7层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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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
区福华三路 88 号财富大厦 28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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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13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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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电话:1860177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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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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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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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
工作区 A 座 4、5 层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限公司 联系人:焦金岩
电话:13311295863
传真:010-63156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3-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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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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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司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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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赖任军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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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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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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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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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司 联系人:张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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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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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
际中心 16 层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限公司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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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10 楼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限公司 联系人:叶露
电话:139165208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 号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5006 户
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印娣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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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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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
楼 11 层 110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杨健
限公司 联系人:陈梦颖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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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
厦6层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许欣
司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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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
大厦 32 楼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司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大厦 15 楼
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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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010-58732256/18610907207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1111 弄 1 号中
企国际金融中心 A 楼 10 层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杨雪菲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
厦 2005 室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司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号楼 3 层 306 室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任卓异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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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201197956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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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
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
光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912
传真:010-59053929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1833921774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 116 号大
华银行大厦 7 楼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
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具体业务
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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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黄拥璇
联系人:吴翠蓉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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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494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其他销售机构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
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
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 万 1.2%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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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
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
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
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金额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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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该笔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881.42 = 118.58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 10)/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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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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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
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并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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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序进行顺序赎回或转换;
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在同一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
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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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
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不产生强制赎回。
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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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 万 1.5%
M≥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
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注:就赎回费及归基金资产比例而言,每 1 个月指 30 天,每 1 年指 365 天。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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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
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
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
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净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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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4,367.12 份 A 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1.148 = 11,480.0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0.25% = 28.70 元
赎回金额 = 11,480-28.7= 11,451.3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可得到 11,451.30 元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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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
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景顺长城内
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8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25%,
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的计算公式为: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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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转入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
数点后两位;申购、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或转出金额以及赎回或转出费用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基金资产净值。
额持有人利益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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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基金资产净值。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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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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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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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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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深度挖掘具备竞争优势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具备竞争优
势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
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
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基金管理人股
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企业内在价值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具
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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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首先利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中的标准分析模板对上市公
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
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
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
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即
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
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
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
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
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
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
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筛选出来的买入名单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优先投
资于竞争优势较强的公司。本基金认为,所谓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是指在经营
与管理、产品和技术与生产等公司内在增长动力上具备其中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的
突出优势,并为竞争对手所难以模仿、难以替代或难以超越。这些竞争优势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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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司在中国经济转型、政策变化或行业不同周期中取得可持续增长的保证。基金管
理人主要采用定性的方式评估公司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并以财务指标来进行验证。
优势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与管理
管理层能力:专业、正直诚实和勤奋的管理层是公司发展的基本条件;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和信息透明是维护股东利益的保障,并且能规
避许多风险事件的发生;
公司的战略规划: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战略规划才能使公司拥有可持
续增长的商业模式。
组织能力:即公司整合其内部资源的能力,是公司实施商业决策、达到商业
目标的关键。
流程:完善、高效的业务流程是企业经营成功的重要体现。
(2)技术与生产
技术:具备突出的技术优势、技术积累或专利权,通过不断强化技术壁垒,
增强其在产业链中的盈利能力或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生产:先进的生产能力和高效的生产效率是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
实现控制成本、利润最大化的保障。
(3)产品/服务、渠道和品牌
主要考察公司的产品或是服务是否给客户提供了附加值或较大程度的改善
了用户体验。具体的产品策略及其重要性包括:差异化的产品能形成一定程度上
的不可替代性,增强公司相对于买方的议价能力,并维护公司的利润空间;而产
品的创新不仅可以使公司获得新的市场份额,还可以使公司避免价格战;产品多
元化则可能有助于公司度过行业的下行周期,维持甚至提高销售额,有利于改变
其所处的竞争格局。
与产品销售最直接相关的是渠道,与渠道的战略伙伴关系,是公司产品抢占
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有力支持。
公司品牌对于提升客户忠诚度和客户粘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使得公司能
够在起初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脱颖而出,并扩大优势,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对于挑选出来的被认为具备较强竞争优势的公司,本基金将通过财务分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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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成长性指标,验证基金管理人对核心竞争力的分析;同时结合估值和流动性分
析,在股价低于内在价值时买入。
财务分析指标:
主要以未来二到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来验证公司的
成长潜力。
估值分析:主要指标有 PE、PEG、PB、PCF、PS、EV/EBITDA 等。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行。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
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
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
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
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
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
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
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
或期权价值的可转换债券;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
创新品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
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
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
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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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
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
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
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
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
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
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通过打分来
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
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时机策略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
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
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
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
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
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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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①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
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
对价值。通过对可转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
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对可转换债券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
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
值指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
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换债券当前
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对单个券种的分析判断与其它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的方法类似。在信用研究
方面,本基金会加强自下而上的分析,将机构评级与内部评级相结合,着重通过
发行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背景、经营能力、行业前景、个体竞争力等方面判断其
在期限内的偿付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进行充分详尽地调研和分析。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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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具备竞
争优势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将基金资产的 5%-40%
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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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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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80%+中证全债指数×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
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
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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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 60%-95%的股票资产,其
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
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 80%和 20%,并用中证全债指数代表债券
资产收益率。因此,
“沪深 300 指数×80%+中证全债指数×20%”是衡量本基金
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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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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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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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
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
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股票 184,408,381.38 82.95
其中:债券 15,168,323.34 6.82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6,317,222.00 2.85
B 采矿业 4,537,356.00 2.05
C 制造业 142,273,938.09 64.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774,425.00 3.0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165,068.16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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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078.11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284,112.00 9.1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182.02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4,408,381.38 83.14
无。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168,323.34 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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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
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
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
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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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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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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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4年9月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 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④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 C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基 基准收益
阶段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率标准差
④
注:本基金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开始对 C 类份
额进行估值。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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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
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14 年 3 月 19 日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本基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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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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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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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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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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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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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别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
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
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该类基金份额的面值;
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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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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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后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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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核对后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后于次月第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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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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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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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的信
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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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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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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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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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的;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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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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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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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
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
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
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部分的申
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
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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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为基数计提。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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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
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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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
完全规避。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
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
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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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
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
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
及变化情况。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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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通过有效的组合管理,充分降低组合的投资风险。但是基于投资范围
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在60%-95%之间,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
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及定量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果可
能与市场变化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系统及 FVMC 等选股模型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
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
资损失。
险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
于规模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
素导致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
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
数的限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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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档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
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
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
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
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
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
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
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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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
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
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
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
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
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
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其他风险
从而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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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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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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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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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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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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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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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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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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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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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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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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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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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且除纸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定
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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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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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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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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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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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
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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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
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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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
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竞争优势的公司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包
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具备竞争优势
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
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具备竞
争优势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将基金资产的 5%-40%
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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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若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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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金资产净值的 10%;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60%-95%;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9)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13)、(14)、(1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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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
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
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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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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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整与独立。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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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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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的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到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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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
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
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
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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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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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
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各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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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
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
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
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
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
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
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
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
司 网 站 办 理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手 续 。 详 询 400-8888-606 , 或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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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
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
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
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
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
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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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广发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期报告》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第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
中信证券等多家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料概要更新》
第 1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
中信建投证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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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享基金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第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
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玄元保险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资料概要更新》
增微众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增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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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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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优势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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